“先胖不算胖,后胖压倒炕!”方轶笑呵呵的说道。
“好吧,先胖我是不可能了,后胖还是可期的。我一定多吃点!”方安志低头看了看自己的身材,说道。
“哈哈,小兔崽子,会跟你老爸开玩笑了。”方轶伸手揉了揉方安志的头发:“考试时别紧张,正常发挥就行。考完我请你吃大餐。”
方轶走出小卧室后,陪着父亲聊了会天,然后去书房拿着手机与云梅起腻去了。
……
次日一早,方轶团队忙碌起来,谢友和又给他们转过来了一个刑事案子。鉴于周颖前期接了不少案子,此时处于疲劳期,所以新来的案子给了杜庸。
“杜律师,老谢转的案子,谈的怎么样?”伍大少难得关心下团队的业务。
“别提了,是个拐卖人口的案子,被害人也是个奇葩。”跟在杜庸身后的云乔把话茬接了过来,一脸的无语。
“等你接触的刑事案子多了,你就明白了,社会是复杂的,人性永远超出你的想象。咱们接触的是社会中最丑恶,最真实的一面。所以你要有心理准备。”杜庸笑呵呵的看向云乔。
杜庸加入团队有几天了,他突然觉得这个团队其实挺有意思的,周颖嘴上总是抱怨案子多,但是实际上干起活来比谁都积极。
云乔是个小机灵鬼,一天到晚的不知道在想什么,但工作上从来不含糊,理论基础打的还算扎实。
方老大总是忙忙叨叨的,除非是当事人指定他办的案件,否则不分收费高低都会在三人间进行分配,不会挑肥拣瘦,也不会抱着肥活儿不放,办事还算公平。
伍庆辉这个编外人员是团队里的唯一一个位大仙,整天屁颠屁颠的跟着周颖,充当司机兼助理的角色,虽然很努力的向周颖请教考试的内容,但怎么看也不像是要参加考试的样子,因为他身上少了一股劲头,一股勇往无前的劲儿。
这一天,方轶接到了法院的通知,米家鸿偷税案,将于五日后开庭。下午的时候,杜庸拿着案卷走进了办公室。
“方律师,您方便吗?”杜庸非常客气,这是他第一来办公室向方轶讨教问题,也是他第一次单独与方轶讨论案情,他摸不准方轶的脾气,所以表现的非常谨慎。
“方便,怎么啦?”方轶看向杜庸,微笑道:“坐下说。”
随着话音的落下,方轶起身来到沙发旁,坐了下来。
“方律师,谢律师那边转过来个案子,是一个拐卖妇女的案子。这个案子有些特殊,我有些吃不准。想向您请教下。”杜庸说道。
“千万别说‘请教’二字,咱们共同探讨。你先说说案情。”方轶笑呵呵的说道。
“大概案情是这样,去年八月份的时候,有个五十多岁,叫庄利芹的女人,在县长途车站以介绍工作为名,将从下面村里来县里找工作的妇女田佳凤和曹万英拐骗到罗思军家。
随后,罗思军对年轻且有些姿色的曹万英进行威逼后,将她卖给了附近山里的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做媳妇。
在罗思军准备将三十来岁的田佳凤卖给一名五十多岁的老光棍为妻时,田佳凤连哭再闹说什么都不干,甚至以死相逼,老光棍见田佳凤如此,便放弃了买田佳凤的打算。
此后,罗思军找到本案的被告人佟忠来,商定以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价格将田佳凤卖给他做小妾,并且允许佟忠来分期付款。
佟忠来没上过几天学,家在大山里面,周围没几户人家,根本没把这事当回事,便强行将田佳凤带回了家。
佟忠来的媳妇见自己丈夫带回来一个女的,想要做小老婆,立刻炸窝了,对佟忠来一顿挠,强烈反对。
后来经过询问,佟忠来的媳妇得知田佳凤已经结婚六年多了,而且还有一个儿子,便揪着佟忠来的耳朵,告诉他两条路,要么将田佳凤送回家,要么将她退回给罗思军。反正不允许他在家养小老婆。
当佟忠来说要将田佳凤送回老家时,后者却出人意料的拒绝了,并向佟忠来提出将自己转卖给其他人。
原来,跟她一同出来找工作的曹万英被拐卖后,田佳凤怕一个人回家无法跟曹万英的家人交代,不敢回家。但是如果佟忠把她送回到罗思军家,她肯定又少不了要挨顿毒打,因此,她才要求佟忠来将她再转卖给其他人。
几日后,佟忠来以人民币一千六百元的价格,将田佳凤转卖给了隔壁村的一个四十多岁的光棍为妻。
后来案发,田佳凤和曹万英被解救出来。公诉机关以拐卖妇女罪将佟忠来起诉至中院。佟忠来的老婆觉得自家男人冤,来咱们律所进行了委托。”杜庸说完看向方轶。
“嗯,你怎么看?”方轶听完后,问道。
“我查了下资料。
从本案案情看,被告人佟忠来的行为事实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他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田佳凤;第二部分,他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出卖了买来的被拐卖的妇女。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换句话说,本案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应当为其再出卖自己收买的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所吸收。所以,我认为,对本案被告人佟忠来应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但是本案又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田佳凤之后,曾经表示愿意将她送回家,而且被解救后田佳凤也证实被告人确实说过这样的话,也确实是真的想把她送回家。
只是后来田佳凤自己不同意,被告人才应田佳凤的要求将其转卖给了其他人。我觉得,这里面涉及到被害人承诺或要求的行为,也就是说被告人转卖被害人的行为,是基于被害人田佳凤自愿的损害行为。
我现在有点吃不准,被害人的自愿损害行为是否可以像紧急避险、正当防卫那样,排除社会危害性,成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杜庸眼神中有些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