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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书吧 > 其他类型 > 律师本色 > 第622章 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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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章 尴尬了!

赵律师被方轶这么一问,脸上有些尴尬,说了实情,原来高律师接了一个刑事案子,跟他讨论了半天结果越讨论分歧越多,想向方轶请教下。

方轶一听就乐了,告诉他同事之间讨论案情不用这么客气。但是赵律师觉得总找方轶帮忙,不意思意思心里总感觉别扭。

下午的时候,华连成团队的赵律师和高律师拿着案卷材料来到了方轶的办公室。

“方律师,这是案件材料,您看着,我简单介绍下案情。

两个被告人都是外省人,一个叫邓子根,曾因抢夺罪被判刑二年,另一个叫刁军平,没有前科。我给邓子根辩护,赵律师给刁军平辩护。

去年九月中旬,被告人邓子根和刁军平合谋来本市抢劫,经过一番策划,他们二人在商店买了尖刀、绳子、橡胶手套、本市地图等。

他们二人来到本市后寻找目标,最后盯上了出租车。

晚上六点多,邓子根、刁军平在火车站自称是去下面县里看亲戚,以二百元的价钱谈好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在僻静处抢劫出租车司机。

从出租车驶出市区直至到达下面县里,一路上邓子根和刁军平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下手。

随后二人又以亲戚不在家为由,以一百元的价钱要求司机送他们去临县。县里的公路不好走,又刚下过雨,坑坑洼洼的,出租车晃来晃去。

出租司机无意中通过后视镜看到坐在后排的邓子根二人眼神有异,时常低声嘀咕,心中顿时警觉。

就在此时,出租车猛的一颠,“当”的一声,邓子根身上的刀掉落在脚下。

司机心中一惊,邓子根二人也是一惊,车内三人的表情瞬间凝固,尴尬了!

恰巧前面有个派出所,司机急中生智,猛踩油门一下冲进了派出所。值班的民警见有车横冲直撞的开了进来,立刻跑出来瞧看。

就在此时出租司机猛踩刹车,后排坐着的邓子根、刁军平一下撞在了前面座椅的后背上。出租司机急忙打开车门跳下车,冲着民警喊“打劫”。

跑出来的民警一愣,顿时醒悟过来,带着协警冲上去将车内的邓子根、刁军平控制。

后来警察从邓子根、刁军平身上搜出来尖刀、手套和绳索等作案工具,二人起初不承认,说是去亲戚家。

警察让他们报亲戚的名字和住址,二人说不上来,最后承认了计划抢劫出租车的事,但是因为胆子小,一直没找到合适的机会,所以一直未能得手。

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子根、刁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驾驶的出租车,并为此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随后检察院将二被告人移送到了法院。过年前,法院通知我们正月十六开庭。”高律师道。

“这案子中的被告人邓子根是我大学同学的表弟。过完元旦找到我,让我帮忙代理这案子。

都是老同学,我又不能不管,所以就接了这案子。后来我和赵律师商讨案情,分歧挺大的,就琢磨着找您请教下。”高律师看向正在翻看案卷的方轶,解释道。

“你们怎么想?”片刻后,方轶抬头看向坐在对面的赵律师和高律师。

“我是这么想的,本案中的二被告虽然构成抢劫罪,但是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出租司机将车开进派出所后,二人主动放弃了抢劫。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虽然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但是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应该免除处罚。”高律师道。

“我不同意高律师的意见,我认为本案中二被告构成抢劫罪,但是属于犯罪预备。理由是:

一、二被告在上出租车前就已经制定了抢劫计划,所以在主观上被告人是以抢劫为目的租用的出租车,具有犯罪的目的性。

二、二被告客观上准备了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具,实施了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

三、二被告人并非是自动放弃,而是在继续寻找下手时机之时,被出租车司机察觉,出租车冲进了派出所,司机报警,才使二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未能着手实施。”赵律师道。

“方律师,您这么想?”高律师问道。

“我说下我的意见,供你们参考。

首先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理由除了刚才赵律师说的那两条外,还有以下两条:

第一,被告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应该属于犯罪预备。就抢劫罪而言,我认为,只有行为人已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钱财,才能视为犯罪‘着手’。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并非出于自愿。这是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中的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是在可以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着手犯罪。

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形,行为人均必须是主观上自愿主动放弃,而不是因外部原因被迫放弃。

在本案中,被告人共同策划抢劫出租车,并准备了刀、绳等作案工具,选定了抢劫目标,并将出租车诱骗至预定地点,但这一切都是为了实施抢劫做准备,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出租车司机也不知道他们要实施抢劫行为。

两被告人未着手实施抢劫,并非是因为他们良心发现,主动放弃犯罪行为,而是由于时机不够成熟。后来因为出租车司机警觉、报案,从而导致了被告人的行为被迫停顿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方轶道。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对出租车司机未造成任何损害,是不是可以争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赵律师问道。

他觉得方轶说的有道理,不管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预备,最终的结果都要落在处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