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章 第298 299章(合并)好吧,你很诚信!
“我肯定是不同意员工使用暴力的,能说服教育的,我绝对不允许手下人使用暴力,但是架不住有欠收拾的,不还钱四处躲,还威胁我们催款的员工,所以难免有一两个正当防卫的。这事也不能全赖我们。”胡猛一脸挨揍的表情说道。
说服教育!这么高级的词从胡猛嘴里说出来怎么感觉那么不对味儿呢!方轶想笑但是在法庭上又不太合适,只好硬憋着。
检察员气的鼓鼓的,恨不得上去踢他两脚,可看看他那体型,还是算了吧,别踢人不成再伤了脚。
“你说债务人威胁你们催款的员工,是怎么威胁的?”检察员压着火问道。
“我们员工去找债务人催款,债务人不还钱不说,还趴在窗口嚷嚷再逼他,他就跳楼。你说这是不是耍无赖威胁我们员工?我们怎么可能惯着他。”胡猛理直气壮道。
方轶算是见识了,这么无耻的话从他嘴里说出来一点不觉得难堪,还理直气壮。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无语了,结束了发问。审判长的脸比刚才更冷了。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马半山道:“被告人胡猛,伱们放款过程中,一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债务人违约?”
“绝大部分都是债务人没工作,还不上钱违约,也有极个别的是因为失踪,借款成了死账。”胡猛道。
“有没有出现过App平台出问题,或者你们故意违约的情况?”马半山问道。
“没有,我们经营公司是为了盈利,赚取约定的借款利息,如果我们平台出问题,债务人会拒绝还款,找我们的麻烦。我们是诚信经营。”胡猛道。
高利贷居然说自己是诚信经营,好吧,你很诚信,至少比套路贷要诚信。方轶心中一个大写的“服”字。
“审判长,我问完了。”马半山不敢再问,就胡猛这破车嘴,问多了容易出问题。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设置陷阱获取通讯录,收取高额服务费、展期费,到期后再以寻衅滋事等形式催讨,每一步都是设套,其整体行为模式已经明显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实质是上述“套路”的相互配合来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垒高借款,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完毕!”检察员语气冷的恨不得一下冻死胡猛。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心中虽然不想让胡猛说话,但是程序上必须得完整,只得如此。
“我不同意他们的意见,我们公司与借款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只不过利息高点,有点手续费而已……”胡猛吧吧的说着,审判长见他说的差不多了,直接打断了他的发言。
“被告人胡猛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有点不耐烦道。
马半山给方轶递了个眼神,那意思该你上场了!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胡猛并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胡猛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借款人钱财
首先,本案被告人运营公司过程中并未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借款。案卷材料显示,借款人及平台工作人员均表示平台仅使用了“无抵押、不上征信、放款快”等宣传用语,且平台在借款界面已明确告知借款人包括借款金额、服务费、借款期限、到期还款金额及逾期费等内容,在放款之前,经过“借款协议确认”“借款数额确认”两道确认手续,在最终确认之前,借款人均可选择接受或放弃借款。
其次,本案并未以“砍头息”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套路贷”中的套路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以欺骗的手段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回到本案,被告人在经营公司期间既没有在借款时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也没有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或者以其他手段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辩护人认为,不能因为收取六百二十元的服务费折算后的利息超高,而就认定其具有“砍头息”套路。
二、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套路贷’本质上是以借贷为幌子实施的诈骗行为,出借资金方最终目的并非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人远超过本金、利息的财物。
本案被告人放贷金额和借款金额一致,其追求的就是借款人支付超高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主动联系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其想要获得的不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超高利息。
现实中,绝大部分民间借款的利息本身就比银行的贷款利息高,而且催收也比银行等金融机构难度要大很多,不应仅考虑其相对超高的利息,还应考量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案中被告人收取的利息确实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很多,但不能以利息高就认定为“套路”。被告经营的公司的目标客户(借款人)基本都是征信极差的一类群体,被告人出借款项也要承担本金全损的风险,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亦能够证实平台具有很高的坏账率(超过百分之十五),因为被告人经营的公司对于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实质性的制约,说的通俗点就是在撞大运。
本案被告人作为公司的实控人,基于行业的特点和风险选择相对应的收益率,在借款人认可的条件下有偿放贷,其目的并不是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三、借款人对高利息是明知的,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
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可知,诈骗罪构成的核心要素是借款人因受骗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财物。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不仅要审查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也要审查借款人是否存在“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客观情况。
“套路贷”不仅要求放贷过程中存在“套路”,而且要求“套路”是被告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本案中,在案材料显示,被告人的大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因为急用贷款,被告人放款快捷,所以才接受上述贷款成本,另有部分借款人系在其他同类平台有借款历史或在本平台多次借款,还有部分甚至称借钱压根就不准备归还。
而且在实际出借数额和还本付息数额均未超出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是否选择展期、逾期、还款均由借款人自行决定。
借款人根本不可能陷入错误认识,他们对平台的借款模式、借款后果等均具有明确的认知,且被告人在放贷时已经明确告知借款本金、借款服务费、借款期限等,事实上平台展示的借款本金与到账金额完全是一致的,故而上述行为并不会导致借款人陷入错误的认识。
综上所述,本案借款人在明知双方真实借款金额、超高息的情形下,其仍向被告人支付钱财,显然并非属于“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此若以诈骗罪论处则无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说完,放下了辩护词。
被告席上的胡猛听傻了,眨着双眼看向方轶,他不知道马半山从哪淘换来的这位中年男律师,虽然他听不大明白对方说的那些专业词语,但是他觉得这位律师说的似乎对自己非常有利,而且比胡半山还能喷!
对面的两名检察员虽然觉得方轶的辩护意见与自己所想的不一样,但是似乎又有点道理,但是不能认,绝对不能认,法院如果判了,拿回去汇报,要不要抗诉听上面的意见就是了。
审判长依旧冷着一张脸,边听边思索着。
马半山之前跟方轶已经探讨过三四次案情了,方轶的辩护意见他之前也看过,觉得写的很接地气,至少比他想的要全面。
……
“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猛涉嫌诈骗罪一案,本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审判长敲响法槌后,起身退出了法庭。
休庭后,方轶和马半山并未离开法庭,马半山递给方轶一瓶矿泉水:“方律师,你觉得这案子法官会怎么判?”
“不好说,不过我觉得法官似乎早有了决断。”方轶道。
“哦?怎么讲?”马半山低声道。
“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其中一位似乎对这案子并不感兴趣,应该是被从另外一个案子上拉过来凑数的。另外一位法官只是随便翻了翻案卷,应该也是来凑数的。中间坐着的审判长看起来似乎有点漫不经心,完全是在走程序,其实应该心里早就有了决定,不然不会如此……”方轶道。
方轶的一番话说的马半山无言以对。
半个多小时后,方轶和马半山走出了法院,一脸的轻松。法院最终判决胡猛不构成诈骗罪,无罪释放。胡总因为还有些手续要办,没与两位律师一起出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实施),“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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