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欢迎光临天天书吧!
错缺断章、加书:站内短信
后台有人,会尽快回复!
  • 主题模式:

  • 字体大小:

    -

    18

    +
  • 恢复默认

1947年秋天。

一位少妇被杀。

凶手又残忍地将尸体肢解成头、身、腿三截并将头部烧得难辨人形,装在一只柳条箱内置于他人库房。

真正把案情公之于众的,竟然是一只猫!

案件审理历经5年,跨越两个时代。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凶手才被处以极刑。

这就是震动全国的 “箱尸奇案”。

事情要从1947年10月30日说起。

那一年的天津《民国日报》上登出了一则寻人启事。

失踪的女人名叫董玉贞。

寻人启事上说,35岁的少妇董玉贞,于10月25日下午5时,由十区大理道 53号乘三轮车外出至今未回。

刊登这则寻人启事的正是她的丈夫李允之。

李允之出身于富豪门第,家有巨资,人称“津门李五爷”。

他有两大爱好。

一是酷爱制作电机模型。

家里锛凿斧锯一应俱全。

二是好色。

一天。

二人不知为何吵了起来,董玉贞带着孩子离开家,住到了睦南道22号。

但是之后,董玉贞回过家几次后就没有再回过夫家,连娘家也不曾回去。

最后,董玉贞的妹妹董玉芝寻不着姐姐,就向天津警察局报案。

董玉贞的丈夫李允之说。

1947年10月25日早晨。

董玉贞离开睦南道的家,来到大理道 53号。

直到下午5时。

他给了董玉贞1300元美元,让她去买一件裘皮大衣。

董玉贞随后乘三轮车离开,从此就再没有消息。

后来,警方经多方查询,未能获得有价值的破案线索。

暂且依据李允之的“车夫图财害命”之说。

一方面撒下暗探,在全市的车夫中进行调查。

另一方面,调查董玉贞下落,即使她真的被害了,也要找到她的尸首。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了一个十分有价值的线索。

原来李允之在外还养了一房姨太太,名叫施美丽,是个德国混血儿。

而董玉贞就是因为知道了这件事情,才和李允之闹翻分居的。

这一下,似乎案情有了一些转折,于是,警方开始调查施美丽。

后来,果然真相大白。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真正把案情公之于众的,竟然是一只猫!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施、李二人同居后,和一个名叫芮乐的拉脱维亚人及其夫人玛雷娜交往得还不错。

两家常互有走动,还一起外出旅游。

同年 10月25日晚上9时许。

施美丽派佣人送给芮乐一封信。

说她准备回德国,她有一块毛毯放在一个箱子里,希望暂存在芮乐家。

第二天中午。

施美丽和李允之抬着一个十分沉重的柳条箱进来搬至库房。

这个箱子紧紧地吸引了芮乐家的猫。

正是从这一天开始,猫变得狂躁不安。

时不时地围着它转,声音异常的诡异。

过了一段时日。

从箱子里还不时传出腥臭味。

芮乐联想这个箱子的不寻常。

同时又想起这几天施、李二人在对待箱子问题上的不自在。

最后,芮乐决定报警。

10月30日当晚 22 时。

警察赶赴景明大楼。

木箱被撬开的那一刻人们都惊呆了。

眼前分明是一具被肢解了的女尸,而死者正是董玉贞。

侦查人员急赴施美丽的家中,把熟睡中的施美丽和李允之一起抓捕。

当日,警方分别审讯了李允之和施美丽。

李允之交代了详细的经过。

10月25日上午9时。

董玉贞闯入李、施二人的家,按照前一天的约定,当天李允之会和董玉贞一起去商场。

谁知道李允之临时变卦,董玉贞非常不满,两个人为此争吵起来。

二人争吵激烈!

董玉贞情急之中,随手抄起桌上的一把铁榔头朝李允之的头上砸去。

李允之用手一挡,榔头击中他的左手背。

李允之反手夺下榔头,用双手把住董玉贞的双腿。

顺势用铁榔头连击她的头部数十下,直到董玉贞气绝身亡。

那时是中午1时。

面对董的尸体和满地的血污,李、施呆愣了近4个小时。

而后,李想出移尸芮乐家的主意。

为避免惊动仆人。

李、施二人趁午夜时分驱车回到大理道 53号。

他们在浴室,把准备好的柳条箱打开。

铺好买来的毛毯和绳子,戴上乳胶手套,把董的尸体在浴盆中冲洗后抬出。

可是柳条箱太小,尸身已经僵硬,无法装进去。

二人拿出美国制造的钢板锯,剥下董的外衣、内衣。

锯下董的头,用报纸裹好,放在一边。

又锯下董的两条大腿,用报纸擦去颈部、臀部及两条腿锯口处的血迹。

李又将人头丢在壁炉里焚烧,待使人不能辨认时才取出。

连同身、腿一起放入柳条箱内,又撒上樟脑粉。

随后,二人又一起将血衣、报纸等塞进壁炉内烧毁,以图杀人灭迹。

当年审判此案时法院门前人山人海,人们都想一睹这两个杀人犯的真面目。

李允之身材高大,面容沉郁,行路微跛,身着深灰人字呢大衣、黄皮鞋。

施美丽着黄色皮毛大衣,头上系以紫红头纱,戴椭圆黑眼镜,手提深蓝色玻璃皮包,戴黑手套。

审讯历时1小时 20 分钟。

其间,施美丽始终以英语回答问话,李允之为翻译。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李允之才最终被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