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见鲁子轩不再那么抗拒,缓缓讲述自己调查的结果。
当上级领导把各部委收到的举报信交给老陈,并告知信件内容一样,且已经派出两队人马前往调查,但遗憾的是一队人失踪,另一队人只是带回省里的处理意见。
领导们并没有太在意,既然事情已经处理完毕,便不再过问,可年前再次收到这些信件,就引起大家的重视,纷纷猜测是组织内部出现意见分歧,要求省里再次调查打砸事件。
汇报的结果跟以前一样,群众打砸县政府,是因为百姓对粮价过高产生不满所致,已经处理完毕,那名大队长是对县政府内部路线不熟悉,与打砸的群众正面遭遇,或许双方言语过激,才被误伤,导致死亡。
省里和县里恐激起更大民愤,没有大肆搜捕行凶之人,一直在暗中调查,但当时人员众多,一时很难找到,对亡者家属也做了安慰和赔偿,家属并未提出异议。
这才让老陈以暗访的形式进行调查,却在去向阳大队的路上险些丧命,老陈立刻联系四九城,汇报所见所闻,领导们当即决定让老陈亮明身份调查,又被无缘无故关起来。
被救出后再次联络上级,要求上级强势命令省里和县里无条件配合调查,首先控制县政府所有机关人员进行讯问,又调阅所有资料。
从中发现被毁的资料只有财政和粮食系统,其他单位只是办公器具受损严重,再结合全县只有向阳大队未实行大锅饭的异常,紧急调来向阳大队所在公社账本进行查阅,果然查到猫腻。
再次询问机关人员得知,李张两家渊源颇深,李老头说的不是全部事实。
李家曾经是地主,县里刚解放那会儿还没有要求斗地主时,李家就主动上交土地和大量财物,博得县里好感,李老头因此也当上解放后的第一任村长。
可上任的第二个月就被人举报,有压迫百姓的行为而被撤,举报他的人,就是在县里当副校长的张老大,原因不详。
几年后李大宽到找在公社上班的张老大打了一架,隐约中,大家听到两人打架的原因是因为女人,但那时张老大已经入赘县长家,没有人去多嘴招惹是非。
但打完架,两人可能是解开误会,关系变得极好,张老大积极为李大宽争取到村长的职位,还替李大宽拿下全县先进大队长的荣誉。
当问到县里的储备粮存放地时,均是一无所知。
老陈找到县委书记,通过各种威胁手段,才得知全县收到的公粮,全部存放于向阳大队里原李家的特大粮库中,这也是近两年未对向阳大队征缴公粮的缘由。
书记同意县长的建议,将粮库搬至向阳大队,第一是为留下县里的空粮库,供上级和群众监督;第二是为配合统一粮价;第三是那里地理位置合适,有天然的沼泽地作为掩护,不容易被发现。
那片沼泽地原先是有各种标识提示的,自从粮库搬到那里,为保护粮食安全就撤掉了,但每天安排有人巡逻提醒。
至于李大宽的死,他完全不知情,暂时控制外地人,他只知道有这件事,并不清楚原因,安全问题一直由县长负责,虽然职务被撤,但工作仍由他负责。
鲁子轩不屑一笑,问道:
“呵呵…怎么可能不知道?甩锅罢了,这个县长来头很大吗?能扛下这么多事?”
老陈郑重答道:
“来头不大但贡献很大,听书记说抗倭时自发组织上千群众组成民兵,硬是用柴刀和锄头保下附近几个县,对政府贡献特别大,两个儿子都牺牲了,所以大家都很理解他的爱女情结。
即使有错误,也不会重罚,比才上任两三年的书记腰杆硬实不少,安排自家亲戚在县里工作,上级直接就批。
我让人去请他,没来,应该是想等张老大的事尘埃落定再现身。”
鲁子轩猜测县长是想借老陈的手除掉张老大,建议快刀斩乱麻,尽快给张老大入罪定刑,让县长如愿,再问清原委。
老陈同意,也不再客气,给隔壁县司法机关打电话,请他们代为出手,务求尽快让张老大认罪。
果然,第二天一早就得到法院传来张老大已经认罪的回复,并按照老陈的要求从严从速做出处罚,判处死刑,三日后执行。
执行日期特意安排三日后,就是在试探县长的态度,如果他出面求情,就有机会拦截,反之,则说明这就是他想要的结果。
老陈命人迅速将这个消息传给县长,并再次邀请讨论案件,这次县长没有躲避,答应与老陈见面。
县长一走进办公室,就是感谢加道歉。
“感谢领导相助,实属无奈之举,还望见谅。”
然后向老陈倾诉了这么做的理由。
县长从知道张老大这个人,就让人对他进行调查,在得知他已有心仪之人,却还勾着他闺女,立刻反对两人的来往,并告知闺女详情,还强行为她许配婚事。
奈何闺女根本不听劝,又以死相逼,只能妥协,但要求必须入赘,哪知张老大当即答应,不给县长反悔的机会。
不得已,在张老大处理完前任对象后,只能为二人举办婚礼,起初张老大还算规矩,没有提出过任何要求。
可在闺女产下一名男婴时,他哄着闺女到家撒泼打滚,要求转入政府机关工作,县长再次妥协,但入党请求直接否决,把理由推到书记头上。
有第一次就有第二次,就这样一次次无奈妥协,在59年与书记商定集中粮食,高价出售的对策后,命人在全县范围寻找大型粮库,张老大推荐了向阳大队的原李家粮库。
经多次考察,最终确定把粮库搬到此地,并承诺李大宽,只要确保粮食无虞,免除大队公粮。
但在去年,县里突然出现一批价格稍低的粮食,县长和书记派人悄悄打探到,李大宽和张老大,两人伙同他人倒卖粮库存粮。